今日学法理之简述法律规则的种类

2026-08-07 02:32:30 3616

(一)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法律规则是给行为人授予权利,还是创设义务的不同分为:

授权性规则又称授权规则,其行为模式系可为,即对行为人自身而言,他可以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

义务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它根据义务类型的不同又可再分为禁止性规则和命令性规则。

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情况是复杂的,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泾渭分明的。

(二)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根据法律规则中所设定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不同,可以分成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的法定性,不允许行为人任意改变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因行为人的个人意志予以改变的法律规则。授权性规则一般都是任意性规则,不过二者并非完全对应关系。区分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之意志和法律之意志的优先性序位,以及看规则中的法律意志是否具有垄断性。

(三)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照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可以直接依据本规则而被确定,可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规则本身提供了全部规则要素的表达,而无须再援引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某一主体进一步提供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同样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是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四)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根据规则和被规则所调整的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或先后关系的不同,法律规则又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是指那些被法律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并不依存于规则而独立存在,或是说被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在规则出现之前就已存在的法律规则。

构成性规则是指那些被规则所调整的行为都是基于该规则本身才产生的,换言之,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其意义完全依存于规则本身的法律规则。直白地说,即是行为产生于规则之后,且该行为无法独立于规则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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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ufen kaoyan , With you all the way.返回搜狐,查看更多